在司法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独立权力部门运作时,重要的是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对其独立性的保障。 因此,将确保司法独立的准则载入《宪法》的主要目的是切实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确保法治和社会公正。
《基本法》将司法机构确定为独立的权力分支,也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表明特定国家有法律民主的国家制度,人权和自由由国家保障。 因为,联合国关于司法机构独立性的基本原则规定,必须在每个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因此,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被理解为司法机构和法官在组织和进行《宪法》、法律和章程所规定的司法程序方面的独立性。 特别是,司法独立的基本保障首先载于《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其中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权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权力、政党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机构。 这一宪法规定表明,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在于其作为政府独立部门的地位,这是一个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主管当局。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司法权力的规范在一个单独的章节中定义,"法院","法官"一词已被使用超过60次。 特别是,在我国《宪法》中,司法机构被定义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权力机构(第11、98、130-140条),保证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不可侵犯(第20条),一个决定社会司法、执行司法的特别机构(第27-31条),保障人权和自由(第55条)。 例如,《宪法》第131条规定了不允许设立紧急法院的规则,这一事实保证了司法只能由《宪法》所设立的主管法院执行。 这保证了司法机构在体制和职能上的独立性。
根据司法机构的宪法职能,可以通过其两个主要特征来区分。
首先,司法权是宪法管理的一个单独主体,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单独的分支。 这是司法独立的主要法律保障。
特别是,《宪法》第131条反映了司法机构独立的基础。 它规定,司法机构有一定的制度,法院的组织是根据属地(共和国,省,区,市)和法院案件类别(宪法,民事,刑事,行政,经济,军事)进行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律地位、其组织的程序和权力分别在《宪法》中确定。 特别指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应审理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第133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应被视为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司法程序领域的最高司法机构(第134条)。
应当指出,如果《宪法》第132条规定,宪法法院应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参议院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建议,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包括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建议的政治和法律专家中选出,并指出法院的组织及其运作程序是依法确定的(第131条)。
此外,《宪法》赋予司法机构作为其主要职能和专属权限,通过行使司法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任务,这一事实决定了司法机构的职能独立性。
在这方面,法官独立性和他们只受法律管辖的宪法原则是重要的,因为公平法院的决定只能由确保其全面独立性的法官作出。 因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36条规定,法官独立、服从法律等重要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法官的司法活动,这种干涉依法造成责任。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也因其决定不受其他机构的修改以及强制执行而得到保障。 特别是,《宪法》第134条第二部分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通过的行为是终局的,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境具有约束力,第138条规定,法院的判决对所有国家机构、组织、官员和公民具有约束力。
司法界对法院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控制被认为是切实提供司法独立性的主要保障之一。 代表法官利益的司法界机构是法官独立性的重要机构,毕竟司法界通过其机构积极影响法院的组织和运作。 欧洲联盟部长委员会的建议CM Rec(2010)No. 12和第10号欧洲法官咨询委员会还指出设立司法界机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法院和法官个人的独立性从而促进司法系统的有效运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界的一个机构,它被承认为组成机构的地位,这有助于确保遵守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 最高司法委员会在确保司法独立方面的作用与它建立在保证其活动独立进行的民主原则基础上这一事实直接相关。 重要的是,法律必须为公正执行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确保其成员的独立性。 在这方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是司法界的一个独立机构,确保司法机构的组建和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的遵守。
此外,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717号
2021年9月20日对"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并建立了旨在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和改进其活动的重要规范。 特别是,该法律废除了执法机构代表可以在理事会结构中获得批准的规范,在理事会结构中组建了司法监察局,以确保法官的豁免权并防止腐败。 委员会的任务是采取措施确保委员会和司法机构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挑选合适的司法人员担任管理职位,积极主动地对待他们的奖励和奖金,解决延长法官职位确定程序的年龄限制的问题,以及批准根据公开和透明的电子评级方案评价法官业绩的标准等任务。
无论司法机构的机构独立性是否得到保证,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足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审判。 当法官在司法程序中作出适当决定时缺乏个人独立性时,他们执行司法的权利就受到侵犯。 因此,司法机构具有机构独立性和法官具有内部和外部的个人独立性保障被认为是一个重要条件,两者结合成为确保合法和公正司法的基础。
确保法官独立的目的首先是通过司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他们免受不公平和任意的司法诉讼,并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因此,法官的独立性是一种社会需要,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必要的法律保障,以保护法官不受外部和内部影响,支持法院的工作,并确保所有机构和公民尊重他们。 这种保障规定了任命法官担任司法职务、转到另一法院、担任司法职务、豁免、责任、解雇和晋升的特别程序。
特别是,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第136条规定了法官独立性的基本保障,根据这一保障,法官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干涉其司法活动,这种干涉应依法承担责任,法官对某些案件不负责,法官不可侵犯,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理由才能允许调任其他职位, 司法机构的改组或改组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理由进行。
此外,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法院法》,通过选举(任命)和免职、豁免权、严格遵守司法、维护法官审议的机密性和禁止要求披露法官、对藐视法庭或干涉司法事务提出起诉、违反法官不可侵犯性、向法官提供体面的物质和社会保障等措施,确保法官的独立性。
确保司法独立的另一个因素是财政独立、物质和技术支助在减少对法院活动的外部影响、公正的司法、防止司法腐败、组建合格和受过教育的法官队伍、提高司法声望、加强公众对法院的信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这方面,司法机构的财政独立性规定拥有足够的资金以满足其本身的需要、独立使用、物质技术和社会保障、法官的尊严地位以及法律规定这些保障。 即使在有效执行司法独立基本原则的程序中,各国也有义务为司法机构的有效运作分配适当的资源,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并确保法官有足够的人身安全、薪金和福利。
因此,乌兹别克斯坦《宪法》为司法机构的财政独立确立了必要的法律基础,为这一领域法院的独立性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基础。 特别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第140条,法院活动的经费只能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预算提供,这必须确保充分和独立的司法行政的可能性。
最后,可以指出,《宪法》规定的乌兹别克国家组织的特殊性是司法独立的主要基础。 事实上,《宪法》中关于确保司法独立的必要保障的定义,保证了司法机构从其他国家机构中自由独立地运作,以及合法和公正的司法行政。
迪尔绍德*阿里波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最高法官学院院长科学和信息顾问
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