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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类荣誉和尊严的名义



国家的现代化和在"改革的发起者是社会本身"的原则基础上建设一个新的乌兹别克斯坦,需要就宪法改革进行全民投票,使我国的基本法适应当今社会的现实和加速改革的逻辑。

从"人民应该是宪法的唯一来源和作者"的想法出发,在全国范围内就宪法草案进行了讨论,在此期间,从人民那里收到了超过220千份改进宪法的建议,其中
在《宪法》的修正和补充方面,现有的128条增加到155条,其中91条有概念上的变化。
《宪法》首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主权、民主、合法、社会和世俗国家(第1条)。 这一基本准则的目的是维护和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独立性,继续进行以"以人的尊严的荣誉为名"的原则为基础的改革,并确保法律的优先地位。
此外,根据新版宪法第19条的规范,"人权和自由从出生就属于每个人。"人的生命,荣誉,尊严,自由,平等,安全,不可侵犯被认为是自然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加入的近80项国际人权文书确定了一个人从一出生就享有的人权和自由。
确保这些基本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在宪法一级是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任务。 这意味着,为了让每个人都拥有这些权利,不需要任何手续,并且由国家保证。
此外,根据草案第20条,一个人与国家机构关系中的所有矛盾和含糊不清都是有利于一个人的解释,法律措施应以相称原则为基础,足以实现合法目标。
《基本法》修订草案亦明确界定法例所提供的退休金、福利及其他类型的社会援助金额,不能低于官方界定的最低消费开支。 公民有权以牺牲国家为代价获得保证的医疗服务的规范是严格固定的。
正在制订旨在加强人民社会保护制度的其他准则。 特别是,该草案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免受失业和采取措施减少贫困的任务。 此外,国家还组织和鼓励公民的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以确保他们的就业。
此外,我国公民的住房权是固定在宪法一级的。 确定国家将刺激住房建设,为实现住房权创造条件。 为社会上有需要的阶层提供住房的法律基础正在建立之中。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一项准则,根据该准则,未经法院判决和非法手段,任何人不得被剥夺住房。 被剥夺房屋的业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害给予预先和同等费用的赔偿。 将这一规范引入《基本法》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在拆迁问题上保障业主的利益,而拆迁问题已成为社会上的一个严重问题。
修正案草案规定税费应当公平,不得妨碍公民行使权利。 在市场关系日益发展的条件下,这一规范将有助于确保所有公民和企业家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草案特别注意扩大公民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 特别是,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的形成和执行程序将按照公开和透明的原则进行,公民和民间社会机构将对国家预算的形成和执行行使公 
为了确保公民的环境权利,防止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国家为城市发展领域的公共控制创造条件。 公众对城市规划文件草案的讨论正在加剧。
这些规定确保了人权的优先地位,增加了国家机构在履行其尊重人权的职责方面的责任,并防止对一个人使用过度的法律影响措施。
根据《基本法》草案第31条,保障个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侵犯:人人有权自由和私人生活不可侵犯,有权保密通信、电话交谈、邮政、电子和其他通信。 只有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才允许限制这项权利。
应该指出的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监察员)的宪法改革。 根据宪法草案第98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投票,人数至少为十万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参议院、人权委员会专员(监察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选举委员会有权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厅提交立法提案,作为一项立法倡议。
赋予监察员立法主动权将有助于填补在研究公民申诉期间立法中发现的空白。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修正案纳入了最现代的民主价值观,这是对发达国家宪政建设的国际实践进行深入分析的结果。

加比特*艾达罗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专员秘书处部门主管(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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