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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后的乌兹别克斯坦宪法中的人权



人类历史上有许多值得关注的重要日期。 其中最重要的是与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宣布《世界人权宣言》有关。 尽管《宣言》不是一份法律文件,但其基本原则、权利和自由被确认为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反映在加入这一国际文件的国家的国家立法中。
值得注意的是,乌兹别克斯坦于1991年9月加入《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年获得了国家独立。 
在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框架内,人权保护问题也具有优先重要性。  2020年10月,乌兹别克斯坦成为人权理事会的成员,该理事会是联合国系统的一个权威政府间机构,旨在确保在世界各地保护人权。 2020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了《国家人权战略》,旨在保护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个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改进立法和执法实践中执行国际人权标准的机制也是一个优先事项。 乌兹别克斯坦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包括重组个人、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宪法和法律规范模式,宪法对人文价值的定位;巩固国家的新特征。 在公民与国家关系转变的背景下,宪法上巩固公民因国家当局及其官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必要性正变得特别有 毕竟,正是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的大规模政治和社会经济改革期间,真正确保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方面的问题才被揭示出来。 将以前存在的"国家-社会-人"范式改为新的"人-社会-国家",其在宪法立法和宪法实践中的巩固被确定为国家领导人发起的宪法改革的优先事项之一。
新版《基本法》的准则主要是为了建立一个新的乌兹别克斯坦,在该国,保障人权和尊严、社会保护和经济福利。 《宪法》中最重要的创新是禁止死刑、适用米兰达规则、保障嫌疑犯、被告或被告的权利、反映人身保护令和其他人的制度。 应当指出,共和国在确保两性平等、减少无国籍人数、消除童工和强迫劳动、发展民间社会机构和确保言论自由方面取得了进展。 例如,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调查、初步调查和审判阶段的主要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此外,负责刑事诉讼的国家机构和官员被分配额外的任务和责任。 
监察员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专员)、议会儿童权利专员(儿童监察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领导的保护商业实体权利和合法利益专员(商业监察员)不仅在乌兹别克斯坦成立。
新版《宪法》载有公认的国际准则,这些准则在部门立法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规定:民事、劳工、家庭、刑事和其他法典。 
在我国,有一个将立法纳入系统的密集过程:根据根本不同的原则对其进行更新,旨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社会的形成,法律和社会国家的形成和加强。 可以说,已成为国际社会正式成员的乌兹别克斯坦在立法和人权保护领域前景广阔。 国家关注的主要对象之一是将国际标准纳入国家立法领域的问题。 在这方面,该国取得了重大进展。
《宣言》中关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有权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的规定载于新版《宪法》第76条的第一部分,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的基本规范。 《宣言》的规定也载于我国《宪法》,即母亲和婴儿有权得到特别照顾,所有非婚生子女都应享有同样的社会保护。 《共和国基本法》规定:"无论父母的出身和公民身份如何,儿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母亲、父亲和童年也受到国家的保护。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是一项规范性法律,首次在儿童权利领域获得通过,并于2008年1月8日生效。 其法律依据是国际社会成员国通过的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的一项规定指出:"只有在缔结婚姻的双方自由和充分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缔结婚姻。"自由和自愿婚姻的原则也载于我国宪法,并已在立法中具体化。 《宣言》规定多数是结婚的条件之一,这一规定反映在该国的《家庭法》中。
《宣言》第7条宣布: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有权毫无区别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这意味着本文件作为国际法准则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每个人在他们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区别:种族、国籍、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信仰、社会出身、财产、官方或其他地位。 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包括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人人有权由主管国家法院有效恢复他的权利。"这些规范完全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第55条。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四款更具体化了利益的司法保护权:"任何因逮捕或拘留而被剥夺自由的人都有权在法庭上审理他的案件,以便法庭能够立即裁定拘留的合法性,并在拘留非法时下令释放他。" 由于国际法准则被纳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体系和《宪法》,其权威得到承认,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应得到广泛和全面的支持。
如你所知,自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来,联合国不断呼吁各国政府向公众宣传人权,在教育机构分发国际文件的文本。 
赫尔辛基进程承认人权教育具有根本重要性。 极为重要的是,公民必须接受有关国家立法和国际文件所载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教育。
促进人权是我国国家政策的特点,在决定将"人权"这一主题纳入各种教育机构的课程时已付诸实施。 对这些问题越来越感兴趣,它们的相关性以及广泛传播关于这一主题的知识的必要性特别重视培训能够在这一领域成功就业的人员。
《宣言》的规定是为了确保一个人的利益,因为该文件简洁而清楚地反映了所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知道宣言的规定,用它们来有尊严地生活。 正是一个人的自由发展,他的自决,对普世价值重要性的认识,是成功建设公民社会的关键,从而是国家进一步繁荣的关键。

Omon Mukhamedzhanov。
TSYUU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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