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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的选举立法正在改进



增加政党的作用和我国公民在乌兹别克斯坦生活中的政治活动是重要问题之一。 因此,为了确保他们参与形成国家权力的过程,建议转向混合选举制度。 根据设想,议会立法厅代表的50百分比将以多数票产生,即像现在一样,在某些地区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 剩余的50百分比将按比例选举,即不是投票给特定的人,而是根据各方提供的名单投票给一方。

在这种选举制度中,政党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试图使他们与人民的关系有效和有效率。 只有当该党能够让选民相信其计划的有效性时,该党才会获得一定数量的选票。 这确保了社会的政治多元化。
因此,在立法机关的一组代表的倡议下,制定了一项宪法法律草案"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某些立法行为的修正案和补充,旨在进一步改进举行选举和全民投票的程序"。
法律草案规定对《选举法》和七项法律进行修正和补充。
首先,在过渡到混合选举制度方面,在"关于全民投票结果和国家权力组织基本原则"、"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厅"和《选举法》的宪法法律中,排除了"按领土单一任务区"等词。
第二,《选举法》规定了多数和比例选举制度。 特别是,选区分为七十五个领土单一任务区和统一选区。 在这种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整个领土被认为是一个单一的选区,根据政党名单举行立法机关选举。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的多数制,确定75立法机关的代表将从单一任期的地区选出,其余的75—根据基于党派名单的比例制从单一地区选出。
值得注意的是,党名单上至少每三名候选人都是女性。 这将确保性别平等并使妇女能够发挥其潜力。
此外,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的政党计划和党的名单也包括在选区委员会所在建筑物的材料清单中。
在比例制度的基础上创建的副席位释放的情况下,它是由相应政党登记的政党名单中的候选人填补,但没有授权。
据确定,获得至少百分之七的政党
在立法会选举中参加在单一选区投票的选民的票数
根据既定程序接受授权。 如果没有一个政党获得的选票低于参加选举的选民的百分之七,选举将被宣布无效。
它也安装
根据单一选区选民的选票,在各党派之间分配议会席位的确切顺序。 在这种情况下,给予超过比例选举制度中百分之七限制的政党的总票数除以 
75席,所得数为选举系数。 然后每个政党的投票数除以这个选举系数。 由此产生的数字等于分配给每一方的代表人数。 在形成奇数的情况下也披露了该程序,因此一些副任务仍未分配。
第三,建议在选举法规则中列入考虑到选举委员会垂直系统的规则,特别是"中央选举委员会-领土选举委员会—区和市选举委员会—区选举委员会—选区选举委员会"。
在这种情况下,设想建立领土选举委员会,而不是区域和塔什干市选举委员会。 建议放弃设立地区选举委员会以选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选举立法厅代表的程序,并将这些职责分配给领土选举委员会。
为了确保选举委员会的专业工作,它的设立是为了确保领土选举委员会最多三名成员的常任理事国的活动。 中央选举委员会常任理事国的数目也从七个增加到九个,其成员在自愿基础上的活动正在终止。 也就是说,CEC的所有九个成员都被邀请长期工作。 与此同时,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正在加强。 
第四,选区组建规则正在完善。 特别是,目前的选举法规定了地方Kengashes选举的最大区数,但没有规定确切的区数。 因此,在草案中,举行地方Kengashes选举的地区数量等于相应的副席位数量,副席位数量将根据人口确定。
为了不断确保选民名单的相关性和准确性,选区和选区将每五年组建一次。
举行人民代表Kengash选举的新设立地区的数量,如果以前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决定,现在由参议院决定。 此外,如果较早的地区举行新成立的地区选举,城市地方Kengashes是由人民代表的区域Kengash组成的,现在它们将由领土选举委员会组织。
第五,建议在国外的公民按照比例制度参加立法机关选举的投票。 这将确保执行他们的政治意愿,防止将他们的选票转移到与他们无关的另一个选区。
第六,正在改进确定立法机关和地方议会选举结果的程序。 例如,在单一任务选区中,代表将不是通过绝对选举产生,而是通过相对多数票产生。
第七,正在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政党在议会中的作用的准则。
众所周知,在政党名单上选出的代表没有特定的选区。
在这些代表和选民之间形成关系的主要责任在于各政党的派系。 此外,根据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名单选出的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分别由政党的派系决定。
在拟议的比例选举制度中,如果政党获得至少百分之七的选票,他们将获得副席位。 因此,为了给得票率最低的政党创造机会,同时忠实于多党成员原则,可以在立法厅组成派系的代表人数从九人减少到五人。
第八,正在审查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特别是,根据《宪法》,
中央选举委员会包括组织和进行地方Kengashes的选举,建立领土选举委员会,作为
以及为新成立的肯加什地区和其他地区举行选举的选区。
区选举委员会设立投票站和选区委员会、有关区代表候选人代理人登记的权力转移给地区选举委员会。
第九,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建议通过仅指定每个选民的姓氏,名字,父系和出生年份来限制放置在选区委员会建筑物中的选民名单。
第十,在对选举立法作出修正的基础上,关于全民投票的立法也在改进。 特别是,"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投票"的法律取消了公民投票地区和地区委员会的形成程序,建议将地区委员会的任务转移到地区和塔什干市属
根据《选举法》,确定全民投票期间的投票站被认为是全民投票地点。
根据《选举法》的要求,除目前的限制外,选区公民投票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政党成员,代表,参议员,地区,区和市的khokims,他们的代表,其他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对重
总的来说,这部宪法的通过以及关于公民投票和选举的立法将得到一致
随着宪法的新版本,中央选举委员会,领土,地区,城市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将得到澄清,将建立基于立法议会代表形成的多数比例形式的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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