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世界的现实和当前瞬息万变的时代要求我们协调行动。 这完全适用于法律规范,作为社会和国家社会政治进程的调节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是在我国独立的头几年通过的。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们进行并继续进行大规模改革,同时考虑到世界文明的积极成果,国际法律标准和要求。
Shavkat Mirziyoyev总统在今年6月20日与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会议上指出:"更新后的宪法旨在成为实施我们国家长期发展战略,国家和人民繁荣生活的坚实法律基础和可靠保证人。 总之,宪法的本质和内容应该充满"以人类荣誉和尊严的名义"的思想,并以我们当前改革的主要原则"人-社会-国家"为基础,这些改革旨在成为我们日常生活 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荣誉和尊严现在应该处于所有领域变革的最前沿。"
正如世界实践所表明的那样,在许多国家,宪法改革正是在重大变革时期进行的。
实施新乌兹别克斯坦2022-2026年发展战略所反映的任务,这些任务对建立一个公正、真正的人民国家非常重要,需要一个宪法框架和更强大的立法框架。 从这个意义上说,优先事项是使《基本法》与我们社会的现代现实相协调,这是在总统领导下进行的一贯改革的实质。
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使命,它以适当的规范、原则、机制以及程序和法律规则体系为基础。 宣布一个人的权威,他的权利和自由相对于其他社会价值,在政府活动中注重这些价值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直接承认人权和自由是最高价值。 因此,第13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民主基于普遍原则,根据这些原则,最高价值是一个人,他的生命,自由,荣誉,尊严和其他不可剥夺的权利。 民主权利和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如果没有国家的参与,不仅要承认人权和自由,而且要严格遵守和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就不可能主张人权和自由为最高价值。 与此同时,监管法律行为也有特殊要求。
公民的地位是基于其权利和自由的不可侵犯性。 在这方面,宪法规范非常重要。 与此同时,任何影响个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的规范性行为,如果没有正式公布供公众参考,就不能适用。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在宪法或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由主管国家法院有效恢复他的权利。"这一规定载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9条。 因此,司法保护的权利属于每一个人(包括无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可以通过律师、父母或其他法律代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凡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在通过公开审判确定有罪之前,均被视为无罪"。 公民向其提供合格法律援助的权利也载于部门立法。 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辩护人服务的权利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告,被定罪者,证人; 代表服务-对受害者,民事原告,民事被告。
此外,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都宣布了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
作为直接行动准则的无罪推定规则载有禁止和承认在没有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将某人非法对待为犯有罪行。 在没有适当的判决的情况下,一个人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或限制劳动,家庭和其他权利和自由的人和公民,由于承认他犯了罪。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已生效的无罪释放意味着承认和宣布被告无罪。
类似的后果(以及无罪释放)包括在没有犯罪事件的情况下终止对被告(嫌疑人)的刑事起诉,以及对未达到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的人的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没有反映免除被告证明无罪义务的规范。 虽然部门立法中有适当的措辞,特别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二部分规定:"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清白。"
关于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的不可受理规则的社会意义在于,通过这种方式,调查员和法院对主观因素的依赖-被告证明无罪的愿望和能力,证据事实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参加国有义务在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向任何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任何需要保护的人的权利;主管当局在提供补救办法时使用补救办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3条第三部分规定:"确立行为的犯罪行为、加重处罚或以其他方式使人的处境恶化的法律不具有追溯效力",在通过确立或加重责任的法律时,不适用于先前犯下的行为,即不具有追溯效力。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对在其实施时未被承认为违法的行为负责。 与此同时,如果在犯罪发生后,其责任被消除或减轻,则适用新法律。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宪法、法典和法律列出了国际文件所载的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 但是,此列表并不相同。 国际协定只规定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可以接受的、这些协定缔约国必须尊重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国际文件记载人权和自由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我国领土上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不允许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未列入这些原则和规范为借口,限制或减损普遍公认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人权和自由不能被视为绝对的:毕竟,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在社会关系系统中行事。 为了民主社会的正常运作,需要一定的秩序。 因此,不可能想象一个文明社会没有其成员遵守他们对其领土上的国家和其他人的责任。 如果每个人都有无限的权利和自由,那么任何社会都将陷入混乱。
如果《宪法》和法律所载的权利以承认人的尊严为基础,如果国家为人人享有公民和政治自由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创造条件,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可以实现的。
对人权的保障只有在总体上才是重要的,因为它们不能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或仅仅通过法律手段来提供。 只有在一个综合体中,它们才构成实施基本宪法人权和自由制度的坚实基础。
因此,为了在人的尊严是优先事项的新乌兹别克斯坦建立可靠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保障,似乎应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正和补充,规定以下规范: